2008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政府印发85号文件: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 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对兵员征集政策做出新的调整:
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由每年4000元提高到4600元;
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月的150元提高到200元;退役后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补助金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入伍前为高中生的,退役一年内报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的,降低10分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降低20分录取;
本省普通高校学生入伍,退役后可继续复学,两年补助金由10000元提高到16000元;专科生入伍,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后免试入本校本科。
进藏兵每年优待金由10000元调整为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0000元。城镇进藏兵、高原兵退役兵优先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按略高于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优待补助金。农村籍退役兵根据本人志愿可申请改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
鸡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