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4号)、《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鸡政规〔2017〕20号)文件要求, 2018年我县城乡居民(包括原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人员)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期调整为2017年10月9日至12月31日,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一、原城镇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每人每年210元。
二、原城镇学生及儿童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10元调整到210元。
三、原新农合人员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80元调整到210元。
个人缴费应在参保时按年度一次性缴纳。2018年1月1日以后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全额缴纳个人及政府补助部分。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5582410
鸡东县社会医疗保险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