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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煤矿安全检查评分办法
 签发时间 2006-07-03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鸡政发〔2006〕3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评分办法。

  一、 安全检查的时间和次数

  从2006年6月份开始,每月对全县煤矿进行一次百分制安全评分,每月检查结束后,都要对被检煤矿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记录在案,以备年末汇总,同时在全县煤矿明显之处悬挂“安全状况公示板”,公示安全检查评分名次和存在隐患问题,排名前30名和后30名的以文件下发各公司、各矿。

  二、 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评估

  参检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证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入井检查。被检煤矿产权人必须委托本矿至少1名管理人员陪检。

  三、 检查的方法和评分标准

  1、 检查人员必须使用煤炭局统一制发的安全评分表格,要按表格中规定的项目、条款对被检煤矿的软、硬件逐一详细检查评分划类。按照市政府规定:90分至100分为A级;80至不足90分为B级;70至不足80分为C级;不足70分的为D级。被评为C级的矿井必须责令整改,被评为D级的矿井必须予以停产整顿。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划为D级,按不足70分评:

  1) 被市、县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2) 明知检查,人为设障阻止检查人员入井的矿井;

  3)在被责令停产整改、停产整顿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生产的矿井。

  四、参加安全评分范围

  原则上凡是本县管辖的煤矿必须参加评分。但有以下原因的,当月不给予评分:

  1、 主、付井冒落、短期内不能恢复正常生产的矿井;

  2、 经市、县批准正在停产整改,当月整改项目不能结束,没有恢复正常生产的矿井。

  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来源    
作者: 编辑 杜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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