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有效的消除煤矿安全隐患,按照《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煤矿生产监管监察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鸡政办发[2005]97)文件规定,现制定《鸡东县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规范》。
一、 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入井工作的基本要求
1、 监管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 监管人员深入到矿区开展执法工作时,要依照执法程序开展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顺出示有效证件,并邀请矿方至少1名负责人陪检。
3、 监管人员每月入井次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煤炭局、执法大队正职领导8次/月;
(2) 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0次/月。
(3) 相关专业人中员15次/月。
(4) 现场专业人员20次/月。对重点监管矿井6天内必须巡检一次,对一般监管矿井一个检查周期不超过10天。
二、 入井安全检查程序
1、 监察员对煤矿实施安全检查,务求全面、认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有关亲属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每次深入矿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顺依照程序逐项检查,本着先地面、后井下,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实行全面检查。
3、 检查结束升井后要逐项进行核查,注意发现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三、 入井检查的主要内容:
安全检查内容分为首检和复查两种。首检应对该矿井软硬件实施全面检查;复查要对首检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认真核实,要查清首检的隐患是否整改,同时注意发现新隐患。首检主要内容为:长效机制建设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职工培训情况、通风系统状况、局部通风管理情况、瓦斯管理及瓦检情况、重点工程管理情况、机电运输状况、洒水消尘系统状况、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防治水患和瓦斯排放及工程贯通等方面的措施制定情况等内容。
四、 下达执法文书要求
1、 监管员对煤矿实施安全检查必顺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
2、 现场执法文书分为:“安全监察情况报告书”(即隐患通知单)、“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命令书”、“关闭安全锁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决定书”等。
3、 下达的执法文书内容必须做到:条理清晰、定性准确、语言简练、字迹工整、重点突出。
4、 执法文书要写清被检煤矿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存在隐患地点和隐患内容。
5、 下达“安全监察情况报告书”必须写清矿井通风系统状况、井下施工作业地点、检查路线和地点、存在隐患和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注明限期整改时限、现场处理措施和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等事项,此报告书一式四份,交被检煤矿一份、监管员留存一份,交单位2份。
6、 凡是下达的执法文书,检查人、被检煤矿当事人必顺签字;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被检单位当事人必顺签字画押,做为书证。
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