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局、信访办、市直有关单位的信访科(室):
在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过程中,证据是查处违法信访案件定性的依据,取证工作是查处违法信访行为的关键环节。为加强违法信访行为取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市信访接济管理中心接受集中教育管理的上访人违法上访行为的取证工作,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及涉案单位共同负责。
2、市接济管理中心接收上访人后,由市信访办负责通知各县(市)区信访办,由县(市)区信访办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涉案单位共同到接济管理中心开展取证工作。
3、在接济管理中心的询问工作,由各地公安人员具体负责。重点询问进京到省在非常指定信访场所缠访、闹访的过程和其它违法行为。作完询问笔录后,让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并统一交送市信访接济管理中心备案。信访机构工作人员、涉案单位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提供其它证据材料。
4、上访人在市信访接济管理中心接受集中管理期间的违法行为取证工作,由中心公安人员负责。
5、进京到省上访人违法行为证据的收取由驻京驻省信访工作组负责,争取得到当地公安机关出据上访人的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来市、县(区)上访人违法行为证据收取由当地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及涉案单位共同负责。
6、取证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现代化取证器材,充分、真实地收集视听资料。在采集视听证据时,应该保持所取证据的全面、连贯性,尽可能的反映查处整个案件的全过程,避免剪辑嫌疑。
7、公安人员应当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行政处罚有确凿证据,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切实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
鸡 西 市 公 安 局
p> 中共鸡西市委员会鸡西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20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