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有效遏制缠访、无理访和违法上访事件的发生,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的以下规定:
(一)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信访人在信访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
(二)出于个人私利,向国家机关提出既不符合事实又违背政策法律的无理要求,经屡次说服教育仍坚持缠访,干扰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三)拒绝接受国家机关做出的符合法律政策的处理结果,其处理结果经上级机关复查并无不当,仍坚持无理要求,并不听劝阻反复越级上访,干扰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四)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要求的;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六)以自杀、自伤、自残、爆炸和其他危险行为相威胁的;
(七)在各级国家机关驻地及公共场所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展示物品、静坐、下跪、披状衣、穿孝服、戴孝帽、呼口号、发表演说、暴尸、长时间滞留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打砸公物、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一)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十二)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四)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十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害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四条 信访人到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予以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疑似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疑似精神病的信访人,由市信访办负责会同责任单位请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为精神病患者的,强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
(二)对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走访的,由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责任单位将其接回,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对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对生活无着乞讨人员走访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救助管理规定处理。
中共鸡西市委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