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各项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以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应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党章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逐级向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煽动、策划、串联或以其它方式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闹事,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煽动、组织群众在党和国家机关、公共场所集体静坐、请愿,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拦截公务用车,破坏生产、交通、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秩序,对煽动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六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信访活动中,对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殴打,体罚、或其它手段,侵犯人身权利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或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上访过程中,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相应的政纪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八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上访过程中,诬告陷害他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认定诬告必须经过中共鸡西市委或中共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检举、揭发他人时,将检举,揭发材料随意扩散。传播,以大小字报形式张贴,摊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过程中,利用各种封建迷信组织、煽动群众上访或自行宣布成立组织,搞非法组织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为群众上访闹事出谋划策、整理文字材料,提供交通工具或捐资.出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接受上访人员及其亲属、朋友钱物或者其他好处而挑动,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信访过程中,违法被判刑、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鸡西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鸡 西 市 监 察 局
20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