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通知》(发改农经〔2006〕1249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后期扶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开发性移民,加大扶持力度,通过科学规划、周密组织、规范动作、扎实工作,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与地方水库移民;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解决目前温饱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三) 目标
近期目标:到2010年年末,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温饱线以上,水库移民人均年纯收入3221元,年均增长7%,达到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005年的水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得到解决。
中期目标:到2015年年末,移民人均年纯收入达到4624元,年均增长7.5%,接近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2年的水平,水库移民生活比较宽裕,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环境和面貌明显改善。
远期目标:到2025年年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得到可持续改善,移民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安置区所在县农民人均收入水平。
二、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和扶持方式
(一)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的范围是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省对各县(市)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在扶持期内移民户新增人口不列入扶持对象;已列为扶持对象的人口在扶持期内死亡、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再列入扶持对象。
(二)扶持标准和期限
扶持标准:凡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扶持期限为20年。具体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6月30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原迁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
根据国家“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要求,具体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扶持:
1、直补到人扶持。按照国家颁发的规程、规范进行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和编制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水库,原迁移民身份清楚的,原则上采取发放生产生活补助方式,直补到人进行扶持。对直补的移民个人和家庭要建档立卡、设立账户;发放的条件、金额、对象要公开、透明,要在所在乡、村进行公示,张榜公布资金发放和领取情况。
2、项目扶持。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开工建设的老水库移民,没有按国家规范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水库移民,原迁移民的自然增长人口建议实行项目扶持。项目的确定要经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流挪用。按照批准的扶持规划优先安排完善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的项目。
三、实施办法和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黑政发〔2006〕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等配套政策文件。各县(市)要依据这些政策制定本县(市)具体实施意见,并上报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开展培训
省政府移民办制定培训计划,编印培训教材,统一对县(市)政府和移民机构负责人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县级政府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县级以下移民工作人员,凡从事移民工作的,都要参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务院《意见》等国家文件和省后期扶持相关政策和规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移民工作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国家政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三)扶持人口核实登记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为指导,按照《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将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定到人;实行项目扶持的,必须将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
(四)确定扶持方式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深入乡(镇)、村加强对后期扶持方式的指导。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既要尊重移民的意愿,又要听取移民安置区非移民群众的意见。
确定扶持方式要以村组为单位召开会议协商或投票表决,将协商或投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所在村(组)将决议形成书面材料,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备案。
(五)编制规划
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工作大纲》以水库移民村、组为基本单元,组织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五年编制一次。
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直补到人资金发放的范围和扶持到移民村、组的具体项目为重点;针对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我省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经市级政府审核后,报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为重点;针对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的现有的政府性资金、中央后期扶持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作为国家安排我省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逐级报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报国家。
(六)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阶段
按照规划的内容,做好年度计划。根据国家财政拨款进度,对于直补到人扶持的及时发放到移民;对于项目扶持的,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分步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健全机构
省成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移民办,负责全省移民后期扶持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人民政府是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本级的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要明确移民工作部门,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与宣传部门要紧密配合,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后期扶持政策规定。宣传重点放在基层,放在移民工作的第一线,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大力宣传,让移民群众充分体会党和政府的关怀,教育引导广大移民群众准确把握好政策,利用好后期扶持资金,努力发展生产。要发挥乡(镇)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的宣传作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深入基层,走村串村,把政策精神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移民群众,使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实行直补到人的要按照规定确保按期足额发放;实行项目扶持的,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准截留、苛扣移民扶持资金,不准滞留和拖延,不准改做他用。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执行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准确把握政策界线,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不得乱开政策口子,扩大或缩小登记范围。要高度重视移民信访工作,移民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耐心细致地倾听移民的诉求,深入细致地解释移民提出的问题,引导移民群众按合法渠道和程序反映和解决问题,尽量把问题消化在基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排查化解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不稳定因素的工作方案,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工作预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集体上访事件,要以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