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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纳入黑龙江省鸡东县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名单的公示
 签发时间2020-10-22

  按照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开展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20〕229号)要求,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根据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由三方联合对申报企业现场进行确认,拟将符合文件要求的15户企业纳入鸡东县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为确保委托收储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实名向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东县支行反映,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电话:0467-2691038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腾飞二段100号

  邮编:158100

  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电话:0467-5519818 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中心大街55号

  邮编:15820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东县支行:电话:0467-8255620

  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中心大街65号 邮编:158200

  附件:

  1、黑龙江省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

  2、拟纳入黑龙江省鸡西市区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名单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

  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东县支行

  黑龙江省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

  根据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开展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20〕229号),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年检,在农发行开户。

  2、企业需有一定规模的自有完好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了机械通风、电子检温等必要的保粮配套设施。具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计量称重器具、检验设备、清理设备、烘干设备、输送设备和人员。已安装或承诺安装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升级结算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对有分库(库区)的委托收储库点,认定到单个分库(库区)。

  3、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

  4、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在人民银行无不良资信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5、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6、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并在“去库存”工作中,解决商务纠纷过程中主动配合、能够妥善处理的。

  7、企业承诺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期间,不使用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抵、质押。

  8、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施设备、手续齐全完善,无重大消防、防汛隐患。在消防方面,原则上,收储库点应具有完备的消防设施系统,所有仓房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在防汛方面,不得处于行洪和泄洪区,不得处于所在区域的低洼地带。库区必须具备有效排水系统和排水设备,近10年没有因内涝引起仓房进水或者切实进行了整改。

  9、检验、保管、统计、财务等专业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技能。

  10、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由县(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所属库点之间联保,签订联保协议书(样式见附件1);国有(含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集团总部与所属企业联合签订《2020年度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联保担保书》(样式见附件2)。

  11、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的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将收取的保证金存入农发行专户,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中央企业及其直属库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由总部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中央企业总部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统一担保,对其下属任何一个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12、受中储粮集团公司委托的中粮、中国供销、中化、农垦集团等央企所属直属企业,提供其总部对中储粮集团公司签订的委托收储协议(附具体收储企业名单)。

  13、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要拥有企业设施的所有权和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位,国有股持股份额在50%以上(不含50%);保证在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出清前不降低国有持股比例、不降低企业注册资本,并由当地政府或企业总部出具防范收储风险的承诺(样式见附件3);需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申报的材料和情况按有关要求(样式见附件4)进行尽职调查。

  14、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由地方政府推荐,并提供与预计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等额的银行存款、本企业不动产抵押或银行担保(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最低按1万吨计算)。

  15、除国家预案中提到的中储粮、中粮、中国供销、中化、农垦集团等央企直属企业外,其他执行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企业,提供由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承担收储业务,并负责收储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推荐函(样式见附件5)。

  拟纳入黑龙江省鸡东县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名单

来源鸡东新闻网   
作者: 编辑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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