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三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登记后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依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近日,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核查清理重点车辆时发现68台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现将强制注销车辆通告如下:请以下68台车辆所有人7日内携带相关手续到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来,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强制注销,名单如下:
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面包车名单(68台)
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