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丹阿公路滴道至鸡西兴凯湖机场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国道丹阿公路滴道至鸡西兴凯湖机场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鸡东县人民政府负责原方虎路滴道与鸡冠区交界处至鸡冠区与城子河交界处沿线道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二、征收补偿评估单位
由被征收代表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三、征收范围
哈达镇杏花道口(K1683+380)至东海镇新华乡(K1695+200)沿线道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
四、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所有产权人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
五、征收期限:2021年5月15日--8月15日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
(2)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有产权证的灭失房屋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户补助搬家费1000元。
(4)被征收人附属物补偿标准及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确定。
(5)正在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补偿6个月从业人员工资(以工商局注册从业人员人数、用工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确定的职工人数X月平均工资X6)营业损失9000元
(6) “住改非”房屋给予停业损失9000元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3000元。
七、奖励优惠方法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给予下列奖励优惠: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有产权证照的房屋在15天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15天至30天内奖励4000元。
2、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持有一至五级(含原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伤残军人证》补助5000元;六至十级(含原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伤残军人证》补助3000元;低保证的补助5000元;残疾证1-2级补助5000元,3-4级补助3000元;
(2)与被征收人在同一户口簿的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的人员,按照低保、残疾、伤残的级别给予补助:被征收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为残疾或低保(有残疾证、低保证)的给予残疾或低保补助。
(3)被征收人同一户口簿人员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在发布封闭通知后迁入或者因各种原因户口临时迁出、不在本地区的,不予补助。低保户、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已获得相应补助的,异地再次进行房屋征收时,不予重复补助。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由发证机关核实真伪和有效期。
八、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户口迁入、分户:
5、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6、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原产权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凡违规实施上述行为提出增加补偿的,不予支持,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认定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三)对不配合调查登记拒不出示产权证照的被征收人,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后,按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制发征收补偿决定并按法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也未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制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在60日内向鸡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撒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强化监督,确保公正。为确保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各司其位,各尽其责,实施征收过程“五公开”,即: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公开,确保全过程的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解释权归鸡东县人民政府)
鸡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