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东跨线桥建设项目及南华大街改造项目(非住宅及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鸡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鸡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鸡东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鸡东县人民政府委托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对鸡东县东跨线桥建设项目及南华大街南侧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二、征收补偿评估单位
由被征收代表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三、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1、征收范围:鸡东县兴东路东侧(南华大街与兴东路交叉口至中心大街与鸡古路交叉口段)、鸡古路东侧(中心大街与鸡古路交叉口至鸡古路与北华大街交叉口段)、南华大街与兴东路交叉口(金海螺浴池东侧、红少年小学南侧)、南华大街南侧(第一加油站至老看守所西侧向阳路)房屋用途为交通仓储、车库、门市、其他、厂房、商服、营业、商业、服务业、冷库等产权房屋。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产权人的临街非住宅、从事经营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
四、征收期限:
2021年8月10日—2021年12月10日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非住宅、经营性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和经营性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政府提供惠民家园1、2、3、4、28、29、30、31号楼非住宅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按1:1调换;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正在经营的门市、车库按1:1调换住宅或按70%调换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签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确定房源后,安置房面积大于原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价格补缴差价款,安置房面积小于原房面积的,剩余面积按此房评估价格货币补偿;
(三)征收产权证照性质为住宅,经工商、税务部门审核,实际经营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的按有照面积70%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评估的原房价值为准进行补偿;无产权证照房屋符合唯一住房标准的可以申请唯一住房;
(四)在本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同一产权单位或同一产权人的,在政府指定的房源回迁面积内,可合并调换安置;
(五)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面积大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实测面积的,在经规划、乡建、不动产、社区等部门联合确认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即为权属证书所标示房屋后,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实测面积补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面积小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实测面积的,在经规划、乡建、不动产、社区等部门联合确认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即为房屋权属证书所标示房屋后,按权属证书载明面积补偿;(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以权属证书为单位补偿搬家费15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以权属证书为单位补偿搬家费3000元,如对搬家费有异议的,按资产评估所确定的价值为准进行补偿,评估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临迁过渡的,按实际正在经营的工商执照个数为单位每月补助500元租房补助费,临迁过渡期多层超过18个月、高层建筑17层以下超过2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原租房补助费基础上上调25%;在临迁过渡期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补偿租房补助费。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租房继续经营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不给予停业损失补偿;不再继续经营的给予停业损失补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
(七)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及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确定。
(八)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法补偿:
1.营业损失按照被征收人上年度向税务机关平均已缴应纳税所得额和过渡期限予以补偿。
补偿金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经营者,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最低起征点3万元为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承租户6个月补偿9000元,经营者与产权人一致的按过渡期6个月补偿9000元,因征收单位原因逾期每月按1500元给予补偿,因被征收户原因逾期不给予补偿。
2.过渡期间的从业人员工资,按照被征收人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确定的职工人数和其平均工资予以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缴费职工人数×月平均工资×过渡期限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经营者6个月一次性补偿。
(九)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的给予5000元补助。
2.被征收人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补助5000元,三级、四级残疾证的补助3000元。
3.被征收人持有一至五级(含原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伤残军人证》补助5000元;六至十级(含原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伤残军人证》补助3000元。
4.被征收人直系亲属与被征收人在同一户口簿,按照低保、残疾、伤残的级别给予补助;被征收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有结婚证),其中一方为残疾或低保(有残疾证、低保证、伤残军人证)的按级别给予补助。
5.被征收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在发布封闭通知后迁入或者因各种原因户口临时迁出、不在本地区的,不予补助。低保户、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已获得相应补助的,异地再次进行房屋征收时,不予重复补助。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由发证机关核实真伪和有效期性。
(十)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经县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社区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城乡规划及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强制拆除。
六、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3.户口簿迁入、分户。
4.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5.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原产权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凡违规实施上述行为提出增加补偿的,不予支持,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原有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不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五)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强化监督,确保公正。为确保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各司其位,各尽其责,实施征收过程的“五公开”,即: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公开,确保全过程的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鸡东县人民政府对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有权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鸡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