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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2021年独立工矿区紧急避险安置城南社区六、七委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09-02   来源:鸡东新闻网   编辑:张平

  鸡东县2021年独立工矿区紧急避险安置城南社区六、七委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鸡东县2021年独立工矿区紧急避险安置项目城南社区六、七委。

  二、征收范围四至及户数

  城南社区六、七委。

  征收房屋总户数:1380户

  三、实施单位

  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四、征收期限

  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

  五、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所有产权人的房屋及附属物。

  六、评估单位

  按法定程序选择3家以上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由被征收人代表通过选取或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单位。

  七、征收补偿内容、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内容

  1.房屋价值及附属物的补偿;

  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苗木、林木、经济作物损失的补偿;

  5.不在房地产估价范围内其它物品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新建的(安置房名称)紧急避险安置房(毛坯房)。

  2.选择方式:一是产权性质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采取公开抓阄方式确定安置房源。由棚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抓阄现场具体工作;公证处负责公证;法制办、营商、社区等相关单位负责全过程监督。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产权人(或配偶)及产权人为残疾人的(或产权人同一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有残疾人的)通过抓阄,享受高层的优先选择政策。符合抓阄条件且有多处房产的只享受一次优先选择政策;二是产权性质为非住宅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以抓阄的形式来确定选房先后顺序,按顺序自主选择安置房源。

  (三)补偿标准

  1.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新建安置房屋价格购买;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差额补偿。

  2.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确定的标准及价格予以补偿;不在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范围内的由房屋征收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标准及价格予以补偿。

  3.房屋面积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为基准户型,被征收房屋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无偿上靠到45平方米(不含非住宅)。在征收范围内同一产权人被征收房屋面积累计超出45平方米,不享受无偿上靠政策。

  4.搬迁费的补偿。一是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搬迁(包括唯一住房),以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一次搬迁费2000元;因县政府建设需要造成二次搬迁的,增加搬迁费2000元。二是非住宅房屋搬迁以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补偿搬迁费3000元。

  5.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含正在营业且经营手续齐全,设计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按下列方法补偿:

  一是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一次性给予补偿9000元。

  二是从业人员工资,按照被征收人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确定的职工人数和其平均工资予以补偿。

  6.临迁过渡费的补偿。每户以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月补助500元租房补助费,临迁过渡期多层超过18个月、高层建筑17层以下超过2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上调25%;在临迁过渡期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计算至回迁公告通知之日止。唯一住房参照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要求被征收人(非住宅)搬迁的,以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每月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7.动力电的补偿。被征收户已安装动力电的,应持有供电部门原始票据(如无原始票据,需提供后补票据及后补票据的书面证明)予以补偿。

  八、征收补偿政策及相关规定

  (一)同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多处产权证照的被征收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可以相互冲抵面积签订房屋协议。

  (二)原鸡东煤矿颁发的产权证照与当地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的产权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以登记发证机关查档回执为依据(先由产权登记部门确认该房屋产权权属)实施房屋征收。

  (三)对有照翻建房屋,由原产权证照颁发部门进行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征收。若翻建房屋面积大于原产权证照面积的,按原产权证照面积1:1补偿;若翻建房屋面积小于原产权证照面积的,按翻建房屋面积1:1补偿。

  (四)无照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需持有所在社区证明、四邻证明、担保人的相关材料到房屋征收中心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征收。符合唯一住房条件,按其测量面积的70%给予补偿;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无偿上靠到45平方米。在鸡东棚改项目中已享受唯一住房政策的,不准重复申请。

  (五)因各种原因找不到原产权人的有照房屋,现居住人持社区居住证明、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征收中心申请办理登报公告。待公告期满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产权证照后给予产权调换。

  (六)征收范围内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房屋可以办理分户手续,分户后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优惠上靠政策。

  (七)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时,需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具有合法手续的委托人签订。

  (八)被征收人抓阄选房后按房屋征收中心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在回迁安置楼竣工后,以房屋征收中心发布的回迁公告为准,30日内被征收人办理入户手续,如不按期办理,房屋征收中心将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未按期办理入户手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被征收人在完成抓阄后死亡,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持公证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死亡,继承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产权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手续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持公证书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十)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的给予5000元补助。

  2.被征收人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补助5000元,三级、四级残疾证的补助3000元。

  3.被征收人持有一至五级(含原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伤残军人证》补助5000元;六至十级(含原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伤残军人证》补助3000元。

  4.与被征收人在同一户口簿人员(家庭主要成员)的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的人员,按照低保、残疾、伤残的级别给予补助;被征收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为残疾或低保(有残疾证、低保证)的给予残疾或低保补助。

  5.被征收人同一户口簿人员(家庭主要成员)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在发布征收公告后迁入或者因各种原因户口临时迁出、不在本地区的,不予补助。低保户、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在鸡东棚改项目中已获得相应补助的,不予重复补助。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由发证机关核实确认。

  九、强化监督,确保公正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尽其责,实施征收过程坚持“五公开”原则,即: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公开。确保全过程的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其它注意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户口簿迁入、分户。

  4.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原产权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6.在房屋征收公告之前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照的,需规划部门进行先期确认,如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凡违规实施上述行为提出增加补偿的,不予支持,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原有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也未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制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书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县棚户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对本方案未尽事宜,有权对该方案进行补充,并加以说明。

  本方案由县棚户区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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