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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村级组织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通告
 签发时间2019-09-12

  为维护村级组织选举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村级组织选举工作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营造良好的选举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级组织选举中的拉票贿选以及其他破坏选举等违纪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坚决查处村级组织选举中各类贿选行为

  竞选人以获得选票为目的,由本人、亲友、竞选团队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财物或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其他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均应认定为贿选。在投票选举前查实拉票贿选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购物卡、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电子转账、电子礼品预付卡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不论数额大小);

  2、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以提供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等名义,动员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的;

  4、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水电费、电话费、线上购物平台代付等费用进行拉票的;

  5、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6、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财产进行拉票的;

  7、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进行拉票的;

  8、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给予其他利益或者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让其退出选举的;

  9、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迫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帮助游说等舞弊活动的;

  10、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二、坚决查处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迫使选举人、竞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3、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4、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现场辱骂、围攻选举人、竞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以无事生非、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干扰、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5、在选举现场抢夺、打砸、损毁票箱或者撕毁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6、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7、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对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以及其他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干涉村级组织选举工作,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参与或者怂恿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三、监督与举报

  鸡东县村级组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电话:5582874;

  鸡东县扫黑除恶举报电话:5565267。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拉票贿选和其他破坏选举秩序行为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中共鸡东县委政法委员

  中共鸡东县委组织部

  中共鸡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鸡东县监察委员会

  会鸡东县人民法院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鸡东县公安局

  2019年9月6日

来源鸡东新闻网   
作者:鸡东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编辑杨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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