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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加强不动产登记的通知
 签发时间2017-06-22

  在第二十七个“土地日”之际,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鸡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三、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如有主动意愿更换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外。

  四、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交易的,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地产转移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凡取得不动产证书符合抵押条件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抵押登记。

  六、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空间界限、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房屋分户图、面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及房屋调查测绘报告。当事人应委托有测量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予以获得,也可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七、除个别复杂登记类型外,一般登记类型办证时限为20个工作日,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抵押登记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鸡东县国土资源局一楼政务大厅

  地址:鸡东县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0467—5592116

  鸡东县国土资源局

来源鸡东新闻网   
作者: 编辑朱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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